村民、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大全五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一、村民会议的组成、职权、法定事项和议事制度(一)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二)村民会议的职权1、决策权。村民会议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策权。2、立约权。村民会议具体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建章立制的权利。3、监督权。村民会议有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4、罢免权。村民会议有对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罢免的权利。(三)会议的议事规则1、会期制度。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也应当在十日之内召集村民会议。2、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情况下,应由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村委会主任主持,但对于一些涉及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身利益的村民会议,如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委会干部工作的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委会成员,特别是罢免村委会主任的村民会议,应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也可以由镇党委和政府派出干部主持。3、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通过方式。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程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一)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由村民选举的代表、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以及团支部、民兵连、妇女组织、村级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八部分人员参加。(二)村民代表的数额一般按每5至15户选举1名的原则确定村民代表的数量,但是不得少于20名,最多不超过40名。(三)村民代表的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推选产生,一般根据居住区域,按5—1。户推选一名或由村民小组推选。当选的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程1、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两委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时间,有定期与不定期之分。定期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依据村民会议授权一定事项的需要而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2/3以上方能开会。2、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具体事项:(1)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草案,然后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2)讨论本村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3)讨论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5)讨论新上、扩建工农健身项目以及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事业;(6)审查农业税、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安排及使用;(7)讨论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8)讨论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安排;(9)讨论其他关系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3、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村民代表讨论问题并作出决定的基本程序是:(1)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两委”要将会议有关议题通知村民代表;(2)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两委”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议题情况;(3)村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自己意见;(4)村民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对方案进行表决的方式,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后,要尽快向广大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按照有关规定或根据村情需要,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还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予以通过,并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