槽车安全管理制度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专业安全类别法规级别部门颁布时间1987年12月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19871231执行日期:19871231发布单位:化学工业部文号:(87)化生字第1174号《规程》定于1988年5月1日正式执行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帛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0
2MPa(8-22kgf/cm
),设计温度为50℃,容积大于30m
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以下简称为介质)包括
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运输其它介质,需经化学工业部和铁道部、劳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运行
第三条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劳动人事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四条承担罐车设计的单位,须经化学工业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取得最设计权后,方可设计
第1页共15页第五条罐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便于制造、使用维护检修
符合铁路运输规定
产品设计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
第六条罐车罐体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50℃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1
第七条材料选择制造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
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制造体的钢板应符合JB1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Ⅱ级规定
当采用屈服点规定值等于或大于400MPa(40kgf/cm2)的压力容器用钢板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