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总则(一)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3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办发〔2004〕75号);4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甬政发〔2003〕103号)
(二)编制目的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环境损害,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三)工作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3
快速反应,分级负责;4
以人为本,损益合理;5
群专结合,整合资源;6
科学分析,果断处置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陆域)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处理
(五)预案启动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可确定为重特大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2
一次性伤亡人数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3
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4
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5
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六)预案结束条件1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2
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1
组成人员与单位总指挥:市长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