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伤认定案情20xx年7月7日,原告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袁某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约定袁某为原告外派到越南海防电厂工地工作的职工
同时,双方还约定职工住宿的棉絮等生活必需用品由原告提供
同月14日,袁某等人到达越南海防电厂工地
因原告未按约提供棉絮等生活必需用品,同月16日晚饭后,袁某与工友离开工地自行外出购买
当晚22时20分,越南人高某驾驶无车灯照明的摩托车越过机动车道闯入人行道,将袁某撞伤,袁某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31日出院,诊断为“左太阳穴硬膜有淤血”
袁某回国后向被告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20xx年1月2日,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举证
但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根据袁某提供的证据及该局调取的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袁某受伤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原告仍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
评析本案涉及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伤认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到境外从事服务、贸易、工程建设的情况越来越多,涉及外派人员的工伤认定纠纷也逐渐增多
一、国外工伤保险法律优先适用一些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地区工作或者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地区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由于境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
为了协调境内工伤保险和境外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更好地保护外派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