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国储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提议召开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第1页共8页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