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部门聚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案情回放】张嘉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的技术部门工作
20xx年12月某日晚,该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员工聚餐,聚餐结束后,张嘉驾驶汽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该地交警支队认定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嘉当晚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其身体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
出院后,张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根据事实情况与法律规定,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
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认为张嘉参加部门主管组织的聚会行为,并不在其工作范围内,与工作内容无关,且张嘉是在打卡下班后自愿参加部门聚餐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已经脱离了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属于往返于住所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
于是,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于复议决定
人社局答辩称:张嘉参加的部门聚餐,是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因大家一起工作,需要联络感情、交流经验安排的聚餐行为,属于集体活动
所以,张嘉在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部门聚餐虽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场所进行的,但是该活动系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的,与工作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
本案第三人张嘉聚餐结束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范围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嘉因参加部门聚餐而导致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参加部门聚餐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是否与工作具有关联性、是否属于工作的延续呢
判断员工参加部门聚餐活动回家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应当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聚餐活动与工作是否有一定的关联性;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