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建立和完善央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意见建立负面清单
国资委发文划定央企投资红线国务院国资委今日(1月18日)公开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新修订的两个央企投资监管办法,要求针对央企境内和境外的投资项目,要分别建立负面清单,划定投资红线
其中要求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禁止类项目的,央企一律不得投资
对于特别监管类项目,央企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央企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
办法要求央企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两个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特点:一是强调依法监管,厘清国资委与央企权责边界
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对该由国资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管;对应由央企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
二是强调全方位监管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
三是强调全过程监管
强调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
四是探索创新监管,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
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
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新修订的两个办法施行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以下是两个办法全文:《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