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XX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1997年9月26日XX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办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错案,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办理的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裁判、裁决、决定、处理错误的案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海口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的,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与处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公正裁判、裁决和处理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鉴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诉讼案件,而拒不受理的;(二)办理刑事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定罪量刑错误的;(三)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办理的案件,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错误的;(四)办理行政案件,判决维持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作出的错误处罚和处理决定,或者判决撤销、变更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作出的正确处罚和处理决定的;(五)违反执行程序,滥用强制措施,执行对象错误,不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执行,或者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六)办理案件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或者指使当事人作为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