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为贯彻执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经XX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省政府第150号令决定调整的地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以下规范,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一、调整的项目范围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XX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理机关
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
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要求补正材料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