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发挥检委会委员作用引领检察事业发展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实行委员制结构的组织形式,检委会委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由此可见,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在委员,委员作用的发挥也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
那么,如何提高检委会委员的议事能力和水平
如何发挥检委会委员的作用呢
XX县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基层院检委会委员工作现状(一)检委会委员组成结构情况由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均没有关于检委会委员组成结构和任期的规定,实践中,基层院检委会一般由院领导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而且院领导占委员的绝大多数,委员结构存在行政化和终身制的问题;委员任期无限制,使检委会委员结构和组成缺乏更新机制
2008年2月,高检院下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对委员结构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检委会委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二)检委会委员履行职责情况1980年《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只有关于检委会职责的规定,没有规定检委会委员的职责
根据198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2008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第7条对检委会委员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1)参加检委会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2)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委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3)受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指派,对检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检委会;(5)遵守检委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6)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根据上述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就是参加检委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