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发挥检委会委员作用引领检察事业发展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实行委员制结构的组织形式,检委会委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由此可见,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在委员,委员作用的发挥也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那么,如何提高检委会委员的议事能力和水平。如何发挥检委会委员的作用呢。XX县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一、基层院检委会委员工作现状(一)检委会委员组成结构情况由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均没有关于检委会委员组成结构和任期的规定,实践中,基层院检委会一般由院领导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而且院领导占委员的绝大多数,委员结构存在行政化和终身制的问题;委员任期无限制,使检委会委员结构和组成缺乏更新机制。2008年2月,高检院下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对委员结构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检委会委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二)检委会委员履行职责情况1980年《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只有关于检委会职责的规定,没有规定检委会委员的职责。根据198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2008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第7条对检委会委员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1)参加检委会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2)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委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3)受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指派,对检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检委会;(5)遵守检委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6)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根据上述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就是参加检委会,在会议上讨论案件和检察业务工作,针对所讨论的议案发表个人意见。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基层院检委会委员都严格固守着上述法律规定,没有真正发挥检委会委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带头人作用。二、检委会委员全面履行职责是法律要求2001年修订后的《检察官法》第7条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应的职责。这就意谓着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和其他委员,不仅要履行其职务职责,还要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联的其他职责。法律要求检委会委员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全面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检委会委员不能仅仅局限于参加检委会会议,而应当从推动检察工作和引领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局着眼,发挥主观能动性,全方位的积极履行职责,做好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和检察长交办的工作。三、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07年以来,我们XX县区检察院在提高委员素质、调动检委会委员积极性、发挥检委会委员作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一)加强委员的培训学习,提高委员议事能力。由于检委会委员大多数担任院领导职务,忙于事务和会议,难以抽出时间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加之领导班子调整等原因,检委会委员也会随之变动,新进委员更是缺乏系统学习。为强化委员的业务学习、促进知识更新,我院实行了《检委会委员培训学习制度》,采用例会学习与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委员学习。将周一确定为例会学习时间,集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更新委员的知识结构,掌握新的司法政策和精神;定期培训是每年举办两次检委会委员学习培训,邀请上级院业务专家和法学院校教授集中授课,主要是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提高委员分析、研究、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通过强化学习和培训,我院检委会委员通晓法律知识、破解疑难案件的能力明显增强。(二)更新委员结构,增加检委会活力尽管法律没有关于检委会委员组成结构和任期的规定,我们XX县区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增加和补充新鲜血液,随着部分院领导的离职,我们适时调整委员结构,新选任了两名年富力强且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的新任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检委会委员,并给予其更多的锻炼和学习机会,为一成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