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养老保险费不受仲裁时限制文秘114原创投稿[案情简介]邓某于1994年9月被a小学招为学生食堂炊事员(农民工身份),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8月a小学和b小学欲合并,邓某经a小学校长推荐到b小学任学生食堂炊事员,双方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之后,a小学和b小学因故未能合并,但邓某被b小学继续留任学生食堂炊事员
20XX年4月b小学因邓某患乙肝病而被辞退离岗
邓某在a小学和b小学工作期间,二小学均未给邓某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也未给邓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20XX年7月邓某向信访局主张劳动保障权益,信访局未受理
邓某于20XX年8月1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由a小学和b小学给付经济补偿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裁决结果]本案在审理中,三方当事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各执己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追讨养老保险费不受时效限制,a小学和b小学都应当承担申请人养老保险费补缴义务
此案经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评析]1、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欠缴养老保险费有没有时效限制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a小学和b小学属国有事业单位,申请人所从事炊事员工作岗位为工勤岗位,三方当事人间产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
申请人自1994年9月起至第1页共3页20XX年7月止,与a小学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8月双方间事实劳动关系终止;20XX年8月至20XX年4月,申请人与b小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与a小学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后,没有依据《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