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的核应急体系及其对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启示一、日本的核应急体系及其特点日本在17个地方建有53个核电机组,其中,沸水堆(BWR)30个机组,压水堆(PWR)23个机组,合计电功率4712万千瓦,目前核电占全国发电比例36%
日本建有完善的全国性灾难管理机制,《紧急事态法》是灾难管理的法律基础
在核事故应急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吸取1999年9月在东海村发生的JCO临界事故的教训,于2000年6月颁布了《核灾害事件应急特别法》(日文为“原子力灾害对策特别措置法”,简称“原灾法”)
该法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性实施严格的控制,防止灾害事件的发生,并规定灾害事件发生时成立国家核灾害对策总部,直接隶属于内阁首相
日本的危机管理体制是以内阁首相为最高指挥官,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总体协调与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阁僚会议、内阁会议、中央防灾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警察厅、防卫厅、海上保安厅、消防厅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配合的组织体系
根据不同危机种类,启动相应的危机管理部门
日本核事故应急准备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原子力安全保安院
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定期向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日本国家核事故对策总部由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防卫厅、警察厅、厚生省、农水省、国土厅、海上保安厅、气象厅、消防厅等部门组成
对策总部的最高长官一般由经济产业省大臣或文部科学省大臣担任,前者掌管核电站应急事宜,后者负责核燃料系统和同位素生产方面的应急事宜
当发生涉及到公众需要撤离的严重核事故时,则由内阁首相亲自担任核事故对策总部的最高指挥官,统一指挥消除灾害的一切活动
“原灾法”规定,核设施发生事故时,由经济产业省成立原子力灾害对策本部,在事故现场的场外核应急指挥中心成立现场对策本部,经济产业省一名副大臣到现场任总指挥
现场对策本部人员组成包括国家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地方行政长官、安全保安院监督官和日本原子力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