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XX省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水利局是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县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凡本县境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资格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的农业灌溉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月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呈县、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权限(一)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立方米或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超过以上取水量的,按规定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取水项目的取水量核定标准是指该取水工程的设计最大取水能力
第六条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及取水许可证核发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