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落实各级领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信访工作违规违纪行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促进XX县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谁出现过失、谁受到追究”的原则。对因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或因工作不力、方式不当而引发个别“非正常上访”、“一般群体性事件、较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负面影响大小决定追究程度的原则。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个别上访所造成负面影响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三)追究与履责挂钩的原则。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个别上访中,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四)追究与处罚挂钩的原则。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与信访工作月度绩效工资考核、责任法人信访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及评先评模挂购。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依据(一)信访条例;第1页共6页(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三)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规定的解释;(四)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矿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四、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划分(一)各单位党委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第1页共5页(二)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信访稳定的主要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组织协调责任;(三)各单位其他班子成员(主管领导)是本单位信访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事项负有解决处理责任;(四)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事项负解答、解释、解决和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责任。(五)对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疑难问题,要根据“人要稳住、事要解决”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五、群体性上访的分级标准根据山西焦煤发[2006]431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就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第2页共6页度等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1、参与人数在150人以上,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特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2、阻断铁路、公路线,造成交通中断、停运事件;3、阻挠、妨碍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停工事件;4、参与人数在15人以上的进京集体上访事件;5、干扰重大活动、冲击重要会议的事件;6、其它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二)重大群体性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群体性事件: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2、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的进京集体上访事件;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4、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三)较大群体性事件第2页共5页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2、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进京上访事件;3、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第3页共6页4、其他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四)一般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20人以下的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到集团集体上访,无明显过激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严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六、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发生上述上访事件,予以通报批评、戒勉、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1、对集团公司或上级信访部门有关精神贯彻不及时、落实不到位,引发一般性群体事件的;2、单位主要领导未按规定组织排查,对本单位信访动态不掌握,对所发生的信访事项情况不明、处置不力,贻误最佳时机,导致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3、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