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赵某于20xx年5月8日到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班
20xx年3月15日,赵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9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
不久,赵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赵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20xx年1月19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工伤待遇赔偿协议
其中约定:签订协议之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xx年2月18日前支付包括医疗费、三个“一次性”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共计4
2万元;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赵某不得再向公司主张赔偿权利
之后,公司按期如数给付赵某赔偿款
20xx年3月22日,赵某提起仲裁申请,认为签订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请求认定该协议无效,予以撤销,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赔偿6万元
公司辩称,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情合理,更何况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已履行相关义务,赵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仲裁委审理认为,双方曾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进行协商,形成合意,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核算,赵某应得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5万余元与协议约定的给付数额4
2万元相差不大,无显失公平情形
最后,仲裁委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实践中,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而协议达成或履行相关义务后,当事人又反悔或认为签订协议时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定协议无效、撤销协议的案例并不少见
关于劳动关系中的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