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特别重大事故类别(一)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在我市境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3.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4.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5.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6.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放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矿山、工程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
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一)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如市长不在扬州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经贸委、安全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以及驻扬部队、武警扬州支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5个指挥部,由有关部门负责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公安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