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燕京医学院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会议制度工商管理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76号),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应按照“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的总体要求稳步实施,并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要坚持学院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时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2)要正确处理党政之间的关系,在强化党的领导的同时,注重发挥好院长的作用,建设和谐学院党政领导班子
(3)要正确处理党务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学院党组织要为学院发展提供引领和坚强保障,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学院管理体制第三条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工商管理学院实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条明确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学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落实“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管政策”四管职责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学校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确保学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学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设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