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一、审批项目名称: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二、审批内容:XX省(不含XX市)内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核,报商务部审批。三、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四、申请条件:(一)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7.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3.最近2年连续盈利;4.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其分支机构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设施;5.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6.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划布局的要求。五、办理流程和时限:(一)办理流程:1.设立典当行的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收材料并提出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商务部审批→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2.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收材料并提出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商务部审批→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二)办理时限:1.设立典当行的审批时限:商务部下达年度新增典当行指标,并确定报送时间后,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向商务部上报经审核的申报资料。2.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的审批时限:商务部下达年度新增典当行指标(分支机构不占新增典当行指标)并确定报送时间后,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向商务部上报经审核的申报资料。六、申报材料:(一)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1.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典当行的请示(原件);2.申报材料目录(注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3.设立典当行的申请(原件,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4.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签名盖章);6.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进账单(原件,验资日期至报送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日期在3个月内);7.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简历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8.法人股东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证明(原件);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10.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原件);11.设立典当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规则、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以上材料第2至10项必须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第11项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和第1项活页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