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工作例会制度综治工作制度请求报告制度一、每月定期向上级报告综治信访维稳有关情况和数据,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做到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二、对本地区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和治安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三、日常报告信息的主要内容:(一)通过排查掌握的各种不稳定因素,(二)本辖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重大部署、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三)群体性事件苗头及有关处置情况,(四)各类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的滋事破坏活动,(五)群众集体上访及罢工、请愿、游行等事件的情况,(六)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其它重大事件,(七)重大节日期间和敏感时期社会政治稳定情况,治安突出问题情况分析、整治对策方案及整治成效,(八)各时期突出的矛盾纠纷特点、成因及对策意见,(九)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情况及其他有关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十)中心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四、上报的情况务必准确及时,对党政一把手和上级机关的批示要第一时间传达到相关部门并抓好落实
责任追究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指责过程当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其部门责任人和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责任:(一)工作决策严重失误,未能按要求完成本部门综治工作年度目标,或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事件或国家、集体、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做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