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发布单位】XX市【发布文号】XX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日期】2002-08-12【生效日期】2002-08-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XX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业经2002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2002年8月12日XX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证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使制定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为领导和管理本市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为领导和管理本市的各项行政工作,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拟定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三条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一)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为实施法律、法规或者某项制度而做出的具体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除法律、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细则外,均称“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一)法律、法规在本市施行时需要市人民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二)为组织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各种措施,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规章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