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的需求分析与价值性研究从《失控的陪审团》谈西方陪审团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于联系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正确,取决于在这个国家正义是否都得到了伸张,而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完善,则取决于司法制度是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人民的参与与监督
前几天看完了主讲西方陪审团制度的电影《失控的陪审团》,我不禁联想到了我国的陪审制度,并且下意识地把它和西方陪审团制度做了一个大致的比较,我觉得中国陪审制度和西方陪审团制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但同时也有着相同的特征
总而言之,这两种制度的创造本意都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但是因为社会发展的方向不同,它们之间必然会有很多不同之处
下面详细叙述它们的区别:一、历史渊源不同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发展可以说是相当完善的,因为据学者考证,它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法兰西王国
当法国国王的封臣诺曼底公爵跨越英吉利海峡征服英格兰后,把这种宣誓咨询调查方式带到了英国
亨利二世又将其运用到王室法庭的司法实践过程
1215年,基督教世界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公会禁止教士再参与神明裁判,原由教士神明裁判留下的“事实真空”则交由宣誓咨询团完成,宣誓咨询团由提供咨询正式转变为事实判断,至此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真正确立
而中国的陪审制度则出现较晚而且几经沉浮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制度由此第一次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但是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使得陪审制度也从宪法原则地位降为诉讼法原则,不仅如此,鉴于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配套制度,陪审制度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直第1页共3页自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参与审判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立法规定,陪审制度才有一次踏上中国司法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