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的疑难问题解答1、企业应在什么情况下对伤者进行伤残鉴定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2、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负担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7]第88号)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职工5~10伤残等级和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步鉴定的,每人收取鉴定费80元,进行工伤职工1~4级伤残等级鉴定的,每人收取鉴定费100元
职工因工伤或因病其首次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如需要复议,复议鉴定费由申请复议者按上述相应收费标准垫付,如复义结论与首次鉴定一致,鉴定费由申请方负担
反之由首次鉴定单位负担
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鉴会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另收取费用
由于条件限制,由劳鉴会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因病检查费用由个人负担,因工负伤检查费用由单位负担
3、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4、河北省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劳[1997]72号),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