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第1页共7页押金'和第十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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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