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凌晨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公司称提前上班违反制度家住南通如东的男子王某一家公司的保洁员,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了
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
6月14日4:40分,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相撞,当场摔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
县交警部门认定他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伤逾后,他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在调查取证后,向王某所在公司下发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后者却认为王某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7月30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阅后旋即就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徐科长向其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耐心细致地解释现在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工伤认定一般都倾斜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
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其实从情理上来说,员工每天提前上班给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一旦发生特殊情况,例如车祸,公司就以“内部制度”为由推脱关系,这样的功利做派真的会让员工感到寒心,从法律上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且交警部门认定其无责
他提前上班是“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故而应在法规保障的范围之内
但是有很多受害者多数发生事故后只会找警察处理交通事故问题,其实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给亲人或朋友拨打电话寻求帮助,再者需要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不管是事后理赔还是事故赔付、事故处理,律师的专业度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