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争执捡铁棍不慎摔倒法院:不属于工伤上班时争执捡铁棍不慎摔倒算不算工伤
一审认定为工伤;二审认为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公司员工马某国与同事争执,期间准备捡地上铁棍打人,结果不慎摔伤
受伤后的马某国申请了工伤鉴定
“我在工作时间里,在工作单位受的伤,怎么不是工伤
”这个争议持续了整整两年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长沙中院认为,马某国所受的伤不属于工伤
马某国是湖南大力电建热镀锌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12月16日下午,马某国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张某发生了纠纷,期间马某国不慎摔伤,被送往长沙市八医院骨伤七科
在该院的出院记录中,马某国出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并不全瘫等
马某国认为,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于是,他在20xx年1月25日向长沙县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长沙县人社局认为,马某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于是在20xx年3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马某国认定为工伤,并依法送达了该决定书
随后,大力电建公司在20xx年5月12日向长沙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20xx年6月16日,长沙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长沙县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大力电建公司不服,又于20xx年5月9日提起诉讼,将长沙县人社局和长沙县政府诉至法院
长沙县法院一审认为,马某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张某发生冲突,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没有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因此驳回了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结果,大力电建公司并不服气
“马某国弯腰捡铁棍准备打人时自己摔倒,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也没有受到事故伤害,不具备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大力电建公司上诉称
对于大力电建公司的上诉理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