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变更事项申请材料及要求典当行审批典当行
典当行注册典当行设立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设立典当行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保留项目(国务院第412号令);《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要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4、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4)设置报警装置;(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