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基建问责制度本制度所称安全基建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矿安全施工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基建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施工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问责措施
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基建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6)越层越界开采;(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9)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11)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12)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13)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4)上级或各级地方安全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煤业公司及以上安全部门界定确认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予以黄牌警告:(1)产生重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