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女子值班时遭性侵
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起诉后法院霸气地判了小芳(化名)在公司遭遇外人性侵(未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公司为她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这不算工伤
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遭遇:值班遭性侵不被认定为工伤小芳是某公司员工,20xx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去上卫生间时,在配电间走道遭遇男子阿强(化名,另案处理)暴力性侵
小芳竭力反抗,大声呼救,该男子放弃犯罪并逃离现场
这次遭遇后,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
她到多家医院就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网络图片20xx年5月10日,该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关于小芳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6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小芳不服市人社局这一决定,于同年11月6日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2月13日、20xx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遭性侵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原告代理律师称,员工小芳在公司值班时遭遇暴力性侵,虽然性侵未遂,但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该律师认为,市人社局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原告小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畴
原告小芳精神不正常是否与遭受他人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市人社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依法维持
网络图片对小芳在上班期间遭受性侵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芳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