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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上班时私自外出出车祸不属工伤原告李永是北京市某金属压延公司的合同制工人,2001年8月22日19时30分,他在本单位未到下班时间亦未向领导请假的情况下,乘坐本单位工人聂某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永左腿摔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李永、聂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事后,李永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20xx年12月13日,劳保局作出了关于李永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通知书
李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永所属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是8:00至20:00时
李永未到下班时间且未请假即提前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中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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