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沿溪乡卫生院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
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县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三章医疗纠纷评析第八条医疗机构XX县区卫生局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一、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单位的评析报告,组织有第1页共22页关专家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九条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一、组织建设1、建立由医院领导、医教、护理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