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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员工伤情变 单位不宜解约 VIP免费

《工伤保险》之员工伤情变 单位不宜解约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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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伤情变单位不宜解约孙某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在公司组织的一次试驾活动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紧接着,公司又协助孙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此后一个月,孙某所在部门在内部调整时被取消。公司与孙某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了孙某,并按照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对此,孙某并不买账。孙某说,虽然鉴定时未构成伤残,但其治疗没有结束,医院还建议其尽快手术。而自己申请再次鉴定又因单位未提供相应材料而搁浅。孙某认为,单位没有正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寄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己也没有收到。最重要的是,自己还在工伤医疗期,单位不能因其所在部门变化就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单位不服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官看法徐悦法官: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孙某所在部门因内部调整被取消,孙某被认定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后,汽车销售公司决定与孙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结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做法并无过错。但是,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就变更工作岗位问题,与孙某进行协商和解释。而且,根据现在医疗机构的意见,孙某在工伤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新的情况,并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对此,虽然公司在决定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但是考虑到孙某目前情况,双方不宜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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