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xx大学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实行考勤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考勤第一条全校教职工应热爱兰大、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
严禁在工作时间干私事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的规定》,考虑到学校实际工作的特点,学校规定对实行坐班制的非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一律实行考勤;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考勤主要以近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标准工作量为依据
第三条坐班制人员的考勤实行签名制度
具体做法是:各单位选定专人负责考勤,每天上下班之前按时签名,各单位每月统计并公布考勤结果,年终统一考勤汇总情况报学校人事处
第二章事假第四条教职工如遇特殊事情,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内亲自去处理的,事前需请事假
各单位领导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批
第五条审批权限及程序一、连续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教研室或科室一级的负责人审批;连续请假在4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系(所、室)和处(室)领导审批
二、连续请假在11天以上或累计事假已超过30天还需请假的,由系(所、室)、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六条处理:凡一个月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者其当月津贴停发,超过30天者,停发全部工资
第三章病假第七条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的诊断证明(须经院长签字,下同),填写病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对请病假者,若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到疑问的,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材料报校医院对诊断结果进行确认
第八条教职工请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超过一个月,在两个月以内的,职务工资照发,津贴停发,病假超过2个月,在6个月以内的,自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1、工龄在10年以内的发给本人90%的职务工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