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第一条为加快**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减轻水体及城市水源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污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
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应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桂价格[2008]119号),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
50元/立方米;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
80元/立方米
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我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七条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取)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其他直接从江河或第1页共3页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