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XX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3〕61号(2013年11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启封、冻结等;(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等
第三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中心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工作制度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时即应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专管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的,应填写《XX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变更申请报告》(附件1)到中心归集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五条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