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国内外历史上发生的罐区事故教训和隐患治理的实际情况
为加强罐区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罐区建设、改扩建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要求执行的国家、集团公司的主要现行规范、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及局部修改条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及局部修改条文;《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
第三条由于历史原历造成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整改,重点是:1.罐区布置
(1)布置在山区丘陵地区,地势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罐区,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修筑可靠的防火堤,或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要保证防火堤或存液池严密不漏,时固可靠
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布置在平地的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如:罐间距不足、罐与工艺装置间距不足、罐组内贮有不同类别的可燃液体的罐区,要采取补救措施
(1)用毛石或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排水口无密封或用闸板开启的必须整改
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在防火堤外,并设易于操作的开关阀门,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
现用普通截止闸的要逐步更换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1)应设立独立的高压消防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