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管理制度图书室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服务的教育机构,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读书兴趣和阅读能力、提供教育教学情报资料等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为使学校图书馆工作运行高效、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管理办法第一条图书室在学校教务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条图书室需建立图书总括登记、个别登记和注销登记三个帐册,藏书室、资料室、阅览室还应建立相应的帐册,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三条图书分类应使用国家标准《中国图书室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室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
图书著录应以国家标准《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为依据;期刊著录应以国家标准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
第四条认真制订书刊资料的选购标准,不断提高藏书质量
对于内容陈旧、过时不宜流通、借阅率不高和破损无法整修的图书要定期剔除,及时注销
第五条新书到室后,要及时验收、登记,在两周内完成分类、编目、排架等工作,以加速书刊资料的流通
第六条加强图书资料的流通工作,提高书刊资料的利用率
工具书、大型成套书只供查阅,一般不予外借;教师和学生用书实行限期限量的办法
第七条遗失书刊,原则上应赔偿原书,如确有困难要按3—5倍赔款;成套书刊,如丢失一册,应按全套价加倍赔款,剩余书刊留室使用
对于轻微损坏书刊者,应予以适当批评教育及必要处罚,情节严重要给予赔偿
第八条认真做好藏书利用率、书刊流通率、藏书保障率、读者到室率、图书拒借率等项统计工作
第九条经常保持室内整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晒、防火、防盗、防尘、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等图书保护工作
第十条教工调离,学生休学、退学和毕业离校,均需主动还清全部书刊,并交回借书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负责人职责和考核办法第十一条全面负责图书馆工作,每学期制定图书馆工作计划,对本馆成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业务考核,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