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控制和削减本辖区内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以及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提出本市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地区及整治目标,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本市是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1页共11页第九条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法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