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之一:破产法的练习题及答案1、某国有企业破产后为管理人所接管,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情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已经全额用于抵押担保;(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4)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
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多少
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解答】(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全额用于抵押担保:这里的200万的办公楼属于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由于办公楼全额用于抵押担保,因此,办公楼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其余100万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
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
租赁物属于他人的物权(破产法第38条),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有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
专利权属于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属破产财产
综上所述,破产财产的总额是:100万+200万+25万=325万
不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200+150=350万元2、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
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
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130万元
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
负债情况如下: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
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
该如何进行破产清偿
(计算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并说明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