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之一:破产法的练习题及答案1、某国有企业破产后为管理人所接管,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情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已经全额用于抵押担保;(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4)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分析。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多少。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解答】(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全额用于抵押担保:这里的200万的办公楼属于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由于办公楼全额用于抵押担保,因此,办公楼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其余100万财产属于破产财产。(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属于破产财产。(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租赁物属于他人的物权(破产法第38条),不得作为破产财产。(4)破产企业有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专利权属于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属破产财产。综上所述,破产财产的总额是:100万+200万+25万=325万。不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200+150=350万元2、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130万元。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如下: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分析。该如何进行破产清偿。(计算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并说明清偿顺序)【解答】:1、破产债权。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总和为600万元;加上无担保的银行贷款30万元,共630万元。2、破产财产:现有现金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加上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扣除银行贷款担保150万元+100万元,100+500+70+30-150-100=450万元3、剩余财产按如下顺序清偿债权人:(1)支付破产费用20万元;(2)支付职工工资、劳保费50万元;(3)支付国家税款250万元;(4)剩余财产130万元按比例平均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乙:100*130/630=20.63万元;丙:200*130/630=41.27万元;丁:300*130/630=61.91万元;a银行:30*130/630=6.19万元(注意:最后一步用倒挤法)3、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4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2年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300万元,同时破产企业对丙债权人也享有200万元债权。丁债权人因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另该合同的违约金为60万元。分析。(1)上述各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2)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数额是多少。【解答】(1)甲债权人债权总额15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10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其破产债权1为50万元。乙债权人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依法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据此,其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100万元加上到期利息15万元,共计115万元。丙债权人300万元债权均为破产债权。丁债权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属破产债权,合同的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额合计565万元。(2)在总额565万元的破产债权中,因丙债权人有200万元债权可行使抵销权,与其欠破产企业的债权抵销,故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数额为365万元。4、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张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张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a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贷款而在两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