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格式要求附件1: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11月4日为加快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的建设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等相关规定,XX县区人民政府拟对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定的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二)征收范围。XX县区铁铺农贸市场、XX县区新农辉煌渔具店,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水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捷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蔡甸电信公司、幸福春天小区、XX县区财政局、人防工程设备厂、武汉健康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济医院蔡甸院区、XX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的部分房地产。(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最终勘界结果为准)(三)房屋征收部门:XX市XX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法生态示范城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蔡甸街办事处(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1、被征收房地产户数12户;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具体数据均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实际面积和户数为准。二、征收补偿执行的法规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三)《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等的认定办法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的地类、使用权类型、使用权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土地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土地登记簿为准。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对认定为历史无证房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经营房屋,按照历史无证住宅用途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及相应的补助、奖励,对符合《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同时给予补助。2004年9月20日至2008年9月1日期间未经依法批准建成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主动请求征收的,按照房屋价值的70%给予自拆补助。2008年9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建成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主动请求征收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给予自拆补助。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属由村(居)委会、街(园区)办事处和基层国土所共同确认。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确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建成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文书、历史测绘资料、房屋建造购买材料发票等能证明建筑建成时间的资料综合考虑后予以认定;按照此规定仍不能确定房屋建成时间的,可由街(园区)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认定。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六、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