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质量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备质量管理工作是为了减少和控制设备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避免设备管理过程中质量故障及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及其他损失。第二条根据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正确地选购规格、性能、用途、效率、价格都符合公司生产需要的设备。第三条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当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时,现场指挥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第二章设备购置(租赁)第四条进入本项目参加建设工程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第五条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六条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采购的二手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第三章设备转运第八条设备转运单位对设备安全转运到目的地负全部责任。第九条大型、特大型设备在转运前应勘察、了解沿途道路设施等,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措施,并组织参运人员进行措施交底。第十条设备转运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分工明确、措施落实,并配有安全1监护和良好的通讯联系,遇到危险路段,应采取措施,谨慎行驶,不得冒险通行。第十一条委托外单位进行设备转运的,委托单位应严格审查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和转运方案,签订转运合同,确保设备的安全转运,转运的设备应购买保险。第四章设备安装(拆除)第十二条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第十三条工程项目上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所在省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第十四条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活动。第十五条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当依照机械设备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第十六条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对于中小型设备的安装(拆卸),凡涉及设备、人员质量安全的,设备安装(拆卸)单位需制定质量安全措施,经设备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大型、特大型设备的安装(拆卸),实施单位事前应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该方案经使用单位会审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得到批准后的安装(拆卸)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安装(拆卸)队伍进行技术交底,履行交底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新购置需现场安装的大型、特大型设备首次安装时,安装施工方案应征得制造厂人员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并在制造厂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均应立即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凡危及人身、设备质量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须制定《处理技术方案》,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实施处理,待缺陷和问题消除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第二十一条设备安装后,必须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检测,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检测结果由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存档。第二十二条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一)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二)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三)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四)安装操作规程。(五)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六)配件及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