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伤亡事故1、考核标准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类别组别每发生工亡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重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轻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发生群伤事故减工资标准第一组炼钢厂、603010按伤、亡事故的人数累加执行,同时单人标准提高5~20元,其中轻伤5元、重伤10元、死亡20元第二组动力厂804015第三组其余二级单位、机关部室10050202、计算方法⑴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⑵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600元
⑶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1200元;车间主任予以免职,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15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30元/人;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⑷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元)×重伤人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