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废当今,正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之时,我感到,一方面我们中华民族大有希望,国家进入了百年来的最佳发展时期;另一方面我国社会还存在着一些弊政,其中,最大的弊政当属劳动教养制度
有许多人在收容遣送制度之下莫名其妙地失去了自由甚至生命一样,在劳动教养制度之下,谁又能保证不经司法程序和审判而被某个“领导”下令“劳教”的事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呢
因为冤屈上访、与“领导”不和、举报腐败、无辜牵连、不明不白地错误被抓、判刑无证据又不愿放人等“莫须有”的罪名或因素,许多人被劳教,致使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在太平盛世的当代中国,此种人间悲剧不应当继续上演了
在此,我建议:劳动教养制度条例应该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
这不是明显的违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982]17号文件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