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1
前言《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
但是在目前全国尚未无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将事故预防和伤害保险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保热情和搞好施工安全的积极性,增强建筑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达到保险和安全及行业监管多赢的目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商碓的问题
鉴于此,我们将吴江市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来的实践和做法作一探讨,以期共同提高保险和安全水平
实践与做法我们在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后,就积极与吴江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吴江人寿保险公司商议有关的保险合同条款
着手制定和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并于1998年4月正式开始运作
通过五年多时间的实践和不断改进,目前已日趋完善
我们具体的做法是:2
1保险对象: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因施工现场发生意外造成伤害的非施工现场人员
2保费来源:按照建设部、中国建设银行颂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
该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企业不得向职工个人摊派
3保险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