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研究(2)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发言摘登钟义见核心提示
10月19日,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在渝召开
在为期3天的会议中,专家学者围绕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进行了研讨
为充分阐释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深刻内涵,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特将大会发言进行了摘录,以飨读者
土司研究中名词概念亟须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李世愉)在土司制度的研究中,对规范使用某些名词概念尚未形成共识
比如,对土官、土司概念的讨论由来已久,然未形成定论
有人坚持认为,土官、土司分别指文、武土二职,也有人认为二者实质相同
后者更多强调今天的使用,众多文献也有充分的证实
前者则忽略了更多文献的不同用法,这样表述既不准确,也不能反映土司制度的全貌
土官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后演变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并赋予了新的内涵
土司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概念,且使用极为普遍
以《清实录》为例,土司出现3678次,土官只有339次
我认为,使用“土司”一词更为恰当
我建议,在今后的研究论述中应统一使用“土司”、“土司制度”
这样不仅遵从多数人的习惯,更是为了规范化
治专史者须重断代史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商传)明之土司见于《明史土司传》,所谓“西南夷来归者”不过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五省
今有学者误将辽东诸卫列为土司,依据为《明史职官志五》于土官后附:“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云云
此段文字附于土官之后,且无标题,故极易被误作土官之设置
其实,著史者于此段文字前已冠“番夷”二字,意在以有别土官
众所周知,辽东诸卫,为清起家之地,其事为清廷所深讳,修明史诸人焉敢直书其事
然于此亦不能无所记述,故含混书之
据《明会典兵部铨选》记,少数民族之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