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伤鉴定,可否先行赔付
案情简介申请人:刘某,男,20岁被申请人:辽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诉称:20xx年4月24日6时20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施工的某工地上因工受伤,到抚顺市某医院治疗至今,确诊小腿及双足碾挫伤,左胫腓骨开放粉碎骨折等身体多处受伤
因伤情较重,情况特殊,虽经1年的治疗,但受伤部位仍未治愈,还需要手术治疗
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只支付了两个月医疗费,余下的医疗费均未支付,截至20xx年4月28日已欠付抚顺市某医院医疗费52732元,同时,被申请人工伤后给申请人支付工资
根据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对于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申请人符合该条规定,首先,工伤已经认定,其次,申请人伤情严重,需要继续两次手术治疗
现已欠付抚顺市某医院巨额医疗费,如果再不支付的话,医院将停止治疗,将严重影响生命健康安全,同时申请人已停工1年多,无任何收入来源,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故申请对医疗费和暂定12个月的工资先予执行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xx年2月19日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20xx年4月24日受伤,20xx年4月24日至今在抚顺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20xx年4月15日,经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未鉴定,应待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依法赔付
争议焦点未经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职工是否可以对工伤赔付申请先予执行
仲裁裁决本案由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和工伤治疗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先予执行《申请书》和庭上调查予以确认,且有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抚人社工伤认字[20xx]x号)、《病情介绍单》、《抚顺某院外三科住院催款单》、《住院病人费用清单》、《贫困证明》和申请人工友张某出具的《工资证明》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可以采信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受伤被认定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