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岗前安全培训记录培训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维修保养及施工安全技术的要求,为使广大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更好的学习基本知识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7、《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9、《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