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执行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执行工作,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案件执行透明度和执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第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条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期满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