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学校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一、仓库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仓库区域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醒目防火示意标志,严禁明火,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三、严格执行《学校公用物品管理规定》,履行仓管员职责,做好物资防潮、防腐、防火、防暴、防鼠、防盗等安全工作。四、仓库物资的存放应做到按类别整齐、规则,坚决执行“六不准”:⒈不准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⒉不准随意进行动火作业;⒊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⒋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让无关人员进入;⒌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起;⒍不准堵塞库内的消防通道。五、仓库内禁用碘钨灯,日光灯等电器设备和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得使用60瓦以上灯泡。六、下班时,仓管员必须检查货物,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七、放置消防器材的地方,严禁堆放其它物品,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整好用。八、禁止在库内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特需时,应先取得安全部门批准,并落实防范措施方可进行。九、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时,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库房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344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物资储存场所的消防器材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安排专人维护和保养。第四条严格执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防火、防窃等工作。第五条在仓库、堆垛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第六条仓库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第七条仓库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和物品发放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名称、规格、安全标签、质量、数量、包装。无产地、铭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第八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证。具有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化学品性质和懂得防护、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第九条仓库保管员应根据所保管的物资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第十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库内物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无能力整改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整改。第十一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确须在露天存放时,必须做好防火、防晒等措施。规定禁止在露天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在露天存放。第十二条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化学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十三条库内储存化学品的面积和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每堆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二)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堆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堆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三)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装有照明灯的仓库,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第十四条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及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报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五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装置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库房安全管理制度(三)1、物品验收(1)仓管员对采购员购回的物品无论多少、大小等都要进行验收,并做到:①发票与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不相符时不验收;②发票上的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相符,但名称、规格、型号相符科按实际验收;③对购进的食品原材料做到不鲜不收,味道不正不收;④对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