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必须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3日前向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每月向区安委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以上隐患要随时进行报告
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和下一年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区安委会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对于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
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