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被同事打伤不是工伤基本案情:李某和张某两人系同事关系,前不久,因为工作问题双方发生了纠纷
在发生纠纷的第二天中午,双方在单位附近一餐厅吃饭时相遇,再次因为言语不和而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李某被张某打伤
经医院诊断为鼻外伤、软组织伤
之后,李某以纠纷缘由为工作问题,于是向单位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但被单位拒绝了
单位认为这件事纯属李某和张某两人之间的问题,和工作没有关系,而且还有根据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要对李某和张某进行相应的处罚
李某感到十分不理解:这本身就是因为工作才发生的纠纷,而且发生纠纷的时间也是在午休时间,单位怎么能甩手不管呢
李某问像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李某和张某两人虽然发生纠纷的根源是工作原因,但之后李某被打伤,却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李某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同时也不符合其它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
由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关键要看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一方面,李某和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只是发生了言语的纠纷,并没有受到人身伤害
其次,在这起事件中,虽然张某打伤了李某确实有错
但双方面对纠纷都不够冷静,所以导致了矛盾进一步的激化
所以李某被打伤若也要往工作上靠,这样明显违背了工伤保险中关于“履行工作职责遭到人身伤害”的立法本意
另外,针对李某提出的中午吃饭时间发生的纠纷应当是工作延伸过程,应当算作工作时间的问题,其判断的核心应该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也就